DETAILED NOTES ON 二手物業

Detailed Notes on 二手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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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文件必須按照(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的條文以屬實申述核實:

應課差餉租值是物業如在指定的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取得的全年市值租金。在評估租金時,必須假設租客承擔支付一般由租客支付的所有差餉及稅項,及業主承擔支付地稅、修葺費、保險費,以及維持該物業於能得到該租金的狀況所需的其他開支。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我們的測量師懂得利用精闢獨到的角度為物業的市場價值作出評估,並協助業主與相關政府部門主動聯絡及跟進上訴的事宜。當政府部門要求更多的理據支持上訴申請時,我們亦會於最快的時間內提供相關的估價文件,務求令客戶在最短時間取得最大的稅項減免。

有關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案件管理及調解的詳細資料,可登入司法機構網址參閱土地審裁處庭長所頒佈的指示和案件管理及調解的小冊子。

進行死因研訊的主要目的,在於找出死者的死因及死亡有關情況。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可在適當時候作出建議,以防止類似的死亡事件再發生。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須作臨時估價的物業單位,其估價高於其恰當的應課差餉租值,或該物業單位根本毋須評估差餉。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申請人須衡量追討判定款項的成功機會以及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再作決定。 執達主任獲得授權:

大部分的物業,例如住宅、辦公室和分層工廠大廈,皆採用租金比較法。若干類別的物業,例如酒店、電影院、學校、公用事業設施等,由於性質特殊,其應課差餉租值都會以人手利用其他估價法(如收支法、建築成本法)評估和覆核。 click here 公布差餉估價冊並公開讓市民查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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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由一位審裁官主持,大多以粵語進行。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任何一方如不服裁決,可就法律觀點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聆訊不拘形式,通常以粵語進行。訴訟雙方不得聘用律師出庭,但如獲法庭許可,則可授權與訴訟雙方有緊密關係及完全熟悉案情的其他人士(律師除外)代表其出庭。任何一方如不服裁決,可就法律觀點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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